喀什地区工会全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喀什地区办事处,是自治区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属自治区总工会和地区党委双重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主要是加强各级工会组织在建设、参与、教育、维护职能方面的作用,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工会组织落实《工会法》、《工会章程》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党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调查研究新情况、新动态,交流各级工会的经验。具体负责地区所属县市、地直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协调管理工作。
一、组织沿革
1950年2月由喀什军管会领导筹建喀什专区工会,人员编制6人,内部未设机构。当时包括喀什市、疏勒县、乌恰县3个县市工会(解放后,中苏合办的康苏金属公司在乌恰县境内,职工较多,故成立了乌恰县工会)。
1952年成立了南疆区党委和南疆行政公署,包括库尔勒、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和田五地州,因而工会组织也包括焉耆县工会,阿克苏县、库车县、阿图什、乌恰县、喀什市、疏勒县、莎车县、和田县9个县(市)工会。
1954年7月,新疆省总工会南疆区办事处正式成立。同年10月,改称新疆省工会联合会南疆区办事处,编制10人,内部未设机构。是省总工会的派出机构,属省总工会和南疆区党委领导。
1955年10月,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因此,又改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联合会南疆区办事处,行政编制16人,事业编制2人,内设生产劳保、组织宣传、财务、秘书四个组和电影队。管辖有喀什市、库车县、阿克苏县、疏勒县、莎车县、和田县及焉耆县等县市工会,属区总及南疆区党委领导。
1956年遵照自治区党委和人委的指示,撤销南疆区行政建置,南疆工会组织由自治区总工会领导,业务和财产交喀什市总工会管辖。
1959年为了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筹建了喀什地区工会工作委员会,于1960年正式建立,行政编制8人,事业编制1人,内部设有办公室、生产劳保部、宣传教育部、电影队。
1963年7月,工会工作委员会撤销,重新设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喀什专区办事处,编制14人,内部机构撤销。受区总及地委领导。
1973年中央决定恢复和建立工会组织,在自治区总工会和喀什地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大工会工作者的努力,同年3月恢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喀什地区办事处,编制14人,内部未设机构。12个县(市)相继恢复并普遍建立了工会组织,
1975年根据职工文化活动需要,成立地区工人文化宫,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编制28人。
1983年至198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办事处,行政编制15人,事业编制5人,内部设有办公室、教育工会办公室。
1987年7月以来喀什地区工会行政编制14人,事业编制6人,内设组织科、宣教科、安全生产技术科、办公室。
1973年至1990年地直基层和自治区驻喀单位相继建立了工会组织。
1991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不断演变,工会自身的改革也不例外。地区工会共有17名工作人员,设教育工会、办公室、组织科、生产技术科。
1997年12月,工会党组班子进行调整,成立工会党组,1名党组书记,3名党组成员。
1998年11月,在地委的领导下,喀什地区工会参照试行管理国家公务员工作要求,同年12月,具体明确工会工作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职数。内设机构两科一室(办公室、组宣科、经保科),一个产业工会(教育工会)。下辖一个事业单位地区工人文化宫。地区工会编制16名,工勤人员1名。工人文化宫编制15 人。
二、职责任务
地区工会是地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地委、行署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地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开展本地区的工会工作。
依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围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工作职能,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加强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地委、行署反映职工的思想、愿望和要求,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全地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政策、法规、措施、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基层工会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研究指导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组织指导下级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工会组织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监督保障机制的工作。
协助地委和行署,做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负责劳模的管理工作;做好全国和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的推荐、评选、表彰、管理和服务工作。
加强新建企业工会组织组建工作,进一步健全工会组织,所有乡、镇及街道办事处、私营企业都要成立工会,并逐步向个体工商户延伸。
会同各县、市党委和地区有关部门党组织,协商推荐县一级基层工会的主要领导人选,研究制定全区工会干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训规划,负责工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贯彻全国总工会关于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对全区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承办自治区总工会和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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